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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基金的單一股票持倉上限通常是幾%? 那為什麼巴菲特30歲左右時的合夥投資公司可以持股美國運通高達40%的比重?

根據各國法規與一般投資實務,「共同基金(mutual fund)」對單一股票持倉比例都有明確限制,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。以下是主要規範與常見實務數字:


🇹🇼 台灣(依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》)

  • 單一股票持股上限:不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0%
  • 單一公司持股比例(對該公司股權):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%

👉 簡單說:

一檔共同基金,最多只能把自己的資產 10% 投在單一公司
同時,對該公司本身的持股比例也不能超過那家公司總股數的 10%。


🇺🇸 美國(依《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》)

對「多元化基金(diversified fund)」有兩層規範:

  1. 投資於單一公司的持股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 5%
  2.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證券的不超過 10%

👉 若超過這些比例,則屬於「非多元化基金(non-diversified fund)」,
這類基金風險集中較高,但仍可依法存在,只是必須明確揭露風險。


🌏 一般國際實務(歐洲 UCITS 基金)

  • 單一發行人上限: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10%
  • 多檔持有超過 5% 的公司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40%

✅ 小結

地區/法規 單一股票上限 備註
台灣 10% 同時不得超過該公司股本的 10%
美國(多元化基金) 5% 非多元化基金可超過但需揭露
歐盟 UCITS 10% 超過 5% 的股票合計不得超過 40%

那像巴菲特年輕時創立的合夥投資公司,有單一股票持股的上限嗎?

非常好的一個問題 👏
這就觸及到「共同基金(mutual fund)」與「投資合夥(partnership)」在法律結構上的根本差異。


💼 巴菲特年輕時的「合夥投資公司」是什麼?

指的是他在 1956–1969 年間經營的 Buffett Partnership, Ltd.(BPL)
這個架構不是共同基金,而是一種「有限合夥制(limited partnership)」:

  • 巴菲特是「普通合夥人(general partner)」
  • 投資人是「有限合夥人(limited partners)」
  • 法律上比較接近私募基金(private fund)的性質

🚫 所以,沒有像共同基金那樣的「單一股票持股上限」規定

在那個時代,美國的《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》只管「公開發行的投資公司(mutual fund)」,
而巴菲特的合夥基金是「私下募集」的,因此:

沒有法定上限,可以把幾乎所有資金壓在單一公司上

這也是為什麼巴菲特能在早期:

  • American Express(美運) 投入高達合夥資金的 約 40%
  • Sanborn Map Company 投入超過 35%
  • Dempster Mill Manufacturing 投入超過 20%

他自己形容這些重倉部位為「workouts(特別情境投資)」或「control situations(控制型投資)」。


💡 巴菲特當時的原則

雖然沒有法規限制,但他自己訂了一些內部原則:

  1. 分成幾個「baskets(投資籃子)」,通常 5–10 檔主要投資。
  2. 對「極高確信」的標的,可以投入合夥資金 25%–40%
  3. 對其他一般機會,分散在數個小部位。

他曾說過一句經典:

“Keep all your eggs in one basket — but watch that basket closely.”
「把所有的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,但要非常仔細地看著那個籃子。」


📊 小結對比

類型 單一股票持倉限制 法規依據 巴菲特的作法
共同基金 約 5–10%(依國家而異) 公開募集基金受嚴格監管 需分散風險
合夥投資基金(如 BPL) 無法定上限 私募合夥制,不受1940法案限制 可集中持股至 30–40%